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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首医大校字[2014]215号)

首医大校字[2014]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作为学生进行生产实践的重要场所,是我校三级实践教学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决定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基地的功能,根据教育部、卫计委和北京市相关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及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基层社区实践教学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层各类教育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承担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各专业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社区卫生实践教学任务,以及学生参与早期社区卫生实践的社会活动;全科医师培训;继续教育“3+2”层次助理全科医师培训。

第四条 基层社区实践作为我校实践教学体系的组成部分,着眼于首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肩负着提高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临床诊疗能力、培养全科医学人才的重要任务。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办学规模和教学条件

1.能承担研究生、本专科生和继续教育等各层次实践教学任务。

2.有稳定的见习、实习场所,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可设置少量病床。

3.教学科室齐全,包括全科诊室、预防保健室、慢病诊室、相应医技科室、宣传教育室等,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学设备。

4.有稳定的教师队伍,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1-2名有高级职称);实践带教教师应具有本科学历并有3年以上社区卫生工作经历,或专科学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社区卫生工作10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

第六条 基本制度建设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负责各层次教育教学工作的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2.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有系统的工作、管理制度,除学校下发规章制度外,有结合本院实际的制定的人员岗位责任制、师资队伍培训制度等;教学运行制度应包括集体备课制度、试讲制度等。

3.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根据承担教学任务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教学单位,教学安排有专人负责,根据教学任务制定具体可行的教学实施计划。


第四章 申报、批准与备案

第七条 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必须为具有组织教学、生产实践活动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我校附属医院直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所属医院提交申请,经由学校教务处确认,将其列为我校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

第八条 非我校附属医院直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分别向区卫生局和学校提交申请,区卫生局下达同意该中心成为我校社区卫生实践教学基地的批复并交教务处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统一进行考察和认定。

第九条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与上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署协议并挂牌,正式建立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学校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校级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教务处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发挥管理和协调作用;基础各学院院级实践教学基地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基地实施宏观管理,相关学院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建设应满足教学需求,以学科建设为依托,在发展中不断增加投入,加强软硬件建设,开发拓展教学功能,真正实现校内各类、各层次教学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基地日常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进行宏观指导,相关学院负责具体经费拨付。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基地实践教学内容来支出,并符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要求。

第六章 评估与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评估标准,组织对各基地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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