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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越人才培养高校联盟

【制度文件】北京卓越医学人才培养高校联盟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卓越医学人才培养高校联盟是(简称“医学高校联盟”)北京地区医学高等院校自愿加入的,以促进相互间合作和发展为目的的教学协作组织,在北京市教委指导下自主开展跨校教学合作活动。津冀地区医学高等院校可自愿参加。

联盟的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卓越医学人才培养高校联盟

英文名称:Beijing University Alliance for Medical Talent Cultivation

第二条 性质

联盟是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整体提升而由京津冀高等医学院校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和非法人的联合体。

第三条 宗旨

为响应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号召,适应新的历史形势下对创新型医学人才的需求,提高我国医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京津冀地区医学院教学资源丰富、医疗专业水平国内领先的优势,以“医学高校联盟”为组织形式开展全方位的跨校教学合作活动。以提升各联盟成员的学生教育培养质量、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从而实现联盟成员的可持续发展。搭建京津冀地区医学院校教学建设的交流与沟通平台,围绕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此为前提,建立“医学高校联盟”机制,创新管理体制与教学,促进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本组织受北京市教委指导与支持,以学校为单位自愿申请加入,不接收个人和社会团体申请。北京地区高等医学院校为常任理事会单位。理事会成员单位由常任理事会建议提出,所有自愿参加的高校自动为会员成员单位。“医学高校联盟”办公室设在首都医科大学教务处。

(二)本联盟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任期五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由首都医科大学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单位教务处处长或常务副处长担任。

(三)常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不定期召集理事成员会议商讨相关议题。

第五条 常任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及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四)决定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

(五)组织和领导联盟成员开展活动。

(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联盟办公室职责

联盟办公室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接受联盟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落实联盟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收集联盟成员对联盟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联盟常务理事会报告;负责起草和发布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做好联盟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联盟任务

第七条 任务

(一) 协同发展

1.向成员单位提供有效的公共信息和资源服务,搭建相关教育资源平台,共建全面、高效、安全的医学人才培育的资源平台。

2.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对医学教育进行顶层设计,开发课程资源,共建题库等。

3.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长期的互惠、互利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和利用联盟成员学校的特色和优质教学资源,开展互补性合作,提升各联盟成员的素质教育质量、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实现联盟成员的可持续发展。

4.以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引领和促进医学教育发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新型医学人才。

5.联盟成员单位有责任、有义务组织本校师生积极参与北京市教委及本联盟组织的相关学术等各类活动。

(二) 教学改革

以本联盟为主导推动联盟成员合作探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律,创建教育新机制,共同研讨、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中国特色现代医学人才培养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三)科研协作

以“医学高校联盟”为平台,鼓励与支持医学相关领域的教师及学者的教学学术研究,开展联合课题的研究与实践,积极创新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推进医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四)交流培训

积极推进医学及相关学科教师队伍发展和业务培训,打造专业骨干队伍。建立相关教育专家资源库,为教学与培训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章 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凡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章程,具备第九条条件者均可向联盟日常办事机构,即首都医科大学教务处北京卓越医学人才培养高校联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单位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即可成为本联盟正式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一)积极参与本联盟的活动;

(二)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有自愿加入及退出权;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条: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行为或自愿退出者,经联盟常务理事单位联席会议决定通过除名并备案。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联盟的共同事务,需经所有成员2/3及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成员单位可向办公室提交上会事宜,由办公室提交常委理事会讨论审议,投票通过后,产生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下发成员单位执行。对联盟的共同文件中的保留条款,成员单位可在申明“无责”条款后签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办公室定期征集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获得同意及修改后的文件经联盟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联盟常务理事单位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北京卓越医学人才培养高校联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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