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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临床与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修订)(首医大校字[2014]210号)

首医大校字[2014]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性强是高等医学教育的重要特征,实践教学是医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实践基地是承载医学生实践教学的载体,是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不可替代的场所,是医学院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加强首都医科大学临床与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各级临床与实践基地的作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的层次

第三条 校管基地 校管基地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成,构成我校医学人才培养的三级基地体系。由学校统一进行建设,学校医院事务管理处主责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各职能部门主责相应的职能管理,各层次教育均可以使用。

第四条 院管基地 院管基地为各医学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由各专业主责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基本条件和任务

第五条 附属医院

1. 原则上附属医院均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2. 规模:综合性附属医院总床位数必须在600张以上且教学主干科室齐全;专科性附属医院总床位数必须在400张以上。

3. 任务:附属医院应承载临床学科,能完成各层次医学生临床阶段理论授课、课间实习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在内的全程教学任务。

4. 队伍:师资队伍基础好,力量强,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能力强、素质高的教学管理队伍。

5. 条件:附属医院应具有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教室、桥梁课实验室、示教室、临床技能中心、学生宿舍等教学用房齐全。

第六条 教学医院

1. 综合性教学医院的床位数应在600张以上,专科性教学医院床位数应在300张以上。且教学科室齐全。

2. 有一支符合高等医学教育要求的师资队伍。

3. 能承担学校下达的理论教学、课间实习教学或生产实习教学任务。

4. 具有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教室、桥梁课实验室、示教室、临床技能中心、学生宿舍等教学用房齐全。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能够承担各教育层次的学生社区卫生实践实习任务,培养学生公共卫生及社区医疗保健相关知识、技能。

教学管理队伍和教学条件满足需求。

第八条 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

能够承担医学相关专业的实践、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

师资队伍及教学条件满足需求。

第四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的申报、批准与备案

第九条 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

1.由相关医院提出申报要求并形成方案,报学校医院事务管理处组织论证,教务处组织教学条件考察及审核。

2.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分别报北京市教委和市卫生计生委同意,经北京市编办批准,由学校医院事务管理处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启动基地建设程序,同时启动附属医院与临床医学院的设置程序。医院事务管理处负责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相关医院与学校正式签订协议并挂牌,成为学校的附属医院及临床医学院。

第十条 教学医院:

1.由相关医院提出申报要求并形成方案,报学校医院事务管理处组织论证,教务处组织教学条件考察及审核。

2.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启动基地建设程序。医院事务管理处负责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医院主管部门或区县与学校正式签订协议并挂牌,成为学校教学医院。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出申报,中心所属的学校附属医院或所在区县卫生局同意,报学校医院事务管理处组织论证,教务处组织教学条件考察及审核。

2.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挂牌成为社区基地。

第十二条 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批准与备案:

1.学院根据相关学科和专业实践教学的要求,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沟通协商后,由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院组织专家在认真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进行认定。

3.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授权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协议并挂牌,正式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相关学院负责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合作目标,合作组织,合作内容,双方的义务、权力和责任,协议的合作年限等。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共建双方的合作意向,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五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教务处为基地建设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发挥基地建设、宏观管理与协调的职能。

第十四条 承担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任务的教学医院,教务处负责建设与宏观管理协调,燕京医学院具体日常教学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实以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为主,相关学院具体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基地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与教学经费投入由教务处依据教学任务纳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校管基地由教务处直接拨付经费,院管基地拨付相关学院后由学院负责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临床与实践基地的评估与检查

第十校管基地:由学校医院事务管理处负责制定临床与实践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并定期对实践基地工作进行评估、监督与检查。各职能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院管基地: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标准,相关学院负责执行,定期对本专业实践基地进行评估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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