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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首都医科大学基础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首医大校教字[2002]107号)

第一条 基础教学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

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我校各级基础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部、系、教学单位及教师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政策,遵循教管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学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全面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 基础教学督导组织

1.学校成立基础教学督导组,基础教学督导组由部分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基础教学督导组受学校主管校长领导。

3.督导组成员称为“督导员”,由主管校长颁发聘书。

第三条 督导员的职权

1.列席或参与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及教学活动。

2.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3.对被督导单位或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4.对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5.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复查。被督导单位应接受督导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6.督导员或督导组定期或每件具体的督导任务完成后要向学校主管领导和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础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四条 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计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条 对校、院部系及教研室三级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提出意见,对各教学运行环节加以监督。

第六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全校各门基础课程教学质量测评工作。

第七条 及时发现学校教学工作的薄弱环节,积极反映教师、学生对学校基础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向有关部门和主管校长报告,为学校领导把握全局、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教师改进教学提供信息依据。

第八条 每学期向主管校长汇报督导组的工作。

基础教学督导实施办法

第九条 按计划进行校、院、部、系与教研室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条 督导员可随时督导、检查教学工作,听课评教,并填写相应评议表后送教务处归档。

第十一条 被评议的单位或个人要虚心接受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努力改进。

第十二条 督导组教学评估结果可作为教师晋升教学职称或申请硕士生、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督导组成员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并要定期举行例会,加强自身业务培训与交流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单列教学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理论研究、业务研讨、资料购置、考察培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 督导组设有专门的办公地点,专用的办公设施,以保证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对督导员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督导员的要求

1.积极参加教学督导,认真履行督导员工作职责。

2.钻研教育教学理论、方法,认真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依法治教。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作风民主,热心服务。

5.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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